一、法:康律师,你方是否提出了追加上交所为被告?
康:没有啊。我没有就此事给你们打过电话,而我的委托人也没有你们的电话。所以肯定不是我们。
法:哦,那我在问问书记员,看是否是被告提出来的。你们可不可以追加被告呢?这样我们就可以将案件移送到中院了。
康:我们不会申请追加被告的。
二、法:康律师,你们的诉讼费已经到账了。还是你们申请追加被告吧,我们移送案件就方便一些。
康:我们从未想过在本案中应将上交所列进来,我们不会追加的。这件事不是我们提出来的。
法:那应该是被告提出来的。
康:被告没有书面的申请吗?
法:应该有吧,这个要问书记员。我和领导再商量一下,看11月10日是否还继续开庭。
三、法::(10月30日)康律师,我们决定10号还是继续开庭。开庭后,再决定是否应当追加被告,以及本案是否移送到一中院。
四、法:(11月5日)康律师,我们又讨论了一次,决定11月10日还是不开庭了。这个案件我们还是准备移送到一中院,权证的案件通常都是一中院一审的,所以不管是否追加被告,都要移送过去。等材料弄好了,我们会给你书面通知的。
另:11月4日上海高院电话给康律师,要他在11月6日法官要对双方查询就我妻李美华诉案,法官要对双方查询.
法:李美华诉案,11月6日上午九点到在高院法官要对双方查询,己通知对方.
康: 太突然,时间仓促.
法:坐飞机时间完全来得及.
康: 飞机?此案08年6月起诉始转上海至今,我当事人于时间 精神 钱财己拖耗不少,司法为民就这......?
11月5日上午接上海高院电话,李美华诉案法官对双方查询改定11月9日上午九点到在高院.
下午接上海浦东法官电话,决定11月10日还是不开庭了。
上面是真实记录,不可当笑话看!